便民服務事項清單
發(fā)布時間:2016-07-1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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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批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jù) |
備注 |
項目 |
子項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td>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盤山縣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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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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