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工作部門審核轉報權責事項目錄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jù)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乙級、丙級資質城市規(guī)劃編制單位資質初審 | 無 | 《城市規(guī)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84號,2000年12月14日經(jīng)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第三款: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fā)《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盤山縣規(guī)劃局 | 1.受理環(huán)節(jié):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向申請人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審查環(huán)節(jié):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3.聽證環(huán)節(jié):作出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應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交聽證書面申請;對符合行政許可聽證條件的,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4.決定環(huán)節(jié):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初審予以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對初審予以許可的,報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對初審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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