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審批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轄區(qū)內采砂取土許可 | 無 | 【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1988年6月10日頒布)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2012年11月29日頒布) 第三章第十八條 河道采砂應當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誰采砂誰恢復,保護河道生態(tài)環(huán)境原則。制定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防洪規(guī)劃以及河道整治規(guī)劃的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組織編制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組織編制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逐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河道采砂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 第二十六條 采砂權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開采范圍、數量、期限、深度、方式、棄料處理等要求進行作業(yè);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毀壞或者棄料堆積河床的,采砂權人應當及時恢復或者清理。 |
盤山縣水利局盤山縣河務管理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2 | 行政許可 | 轄區(qū)內利用堤頂、戧臺做公路許可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2012年11月29日頒布) 第二章第十三條 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應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堤身、堤頂和戧臺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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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轄區(qū)內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毀許可 |
無 | 【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1988年6月10日頒布)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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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轄區(qū)內河道、渠道內建設項目許可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6年1月13日頒布) 第二章第十一條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閘壩、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攔渠、跨河、跨渠、臨河臨渠建筑物,鋪設跨河、跨渠管道、電纜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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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轄區(qū)內圍墾河道審批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頒布) 第四章第四十條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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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設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頒布) 第二章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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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轄區(qū)內河道(含水庫、渠道)內建設、改建或擴大排污口許可初審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01月08日頒布) 第三章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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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建設水工程審批(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初審) | 無 | 【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章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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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9月26日頒布) 第十七條 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的下列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二)礦產和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冶煉、電力、建材、輸油輸氣管道等能源、工業(yè)項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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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9月26日頒布)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水土保持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同步驗收。未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疽?guī)章】 《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5年7月8日頒布) 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诙睢】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權限,負責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
盤山縣水利局盤山縣水土保持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11 | 行政許可 | 取水許可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頒布)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內水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盤山縣水利局盤山縣水資源辦公室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12 | 行政許可 | 鑿井工程 許可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2011年1月11日修正) 第七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取水許可申請批準后需要鑿井的;鑿井施工單位在鑿井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方案和資質證明,經其核準后,方可實施鑿井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文件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建設單位的鑿井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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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許可 | 入河排污口的監(jiān)督管理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頒布)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 盤山縣水利局盤山縣水資源辦公室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14 | 行政許可 | 防洪規(guī)劃同意書初審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1日頒布) 第十七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缡 ⒆灾螀^(qū)、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業(yè)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guī)劃、水土保持規(guī)劃的編制、批準,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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