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發(fā)〔2016〕20號盤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的通知
盤縣政發(fā)〔2016〕20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遼寧北方新材料產業(yè)園管委會,盤錦高升經濟區(qū)管委會:
《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已經縣政府十六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山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盤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處理縣政府行政法律事務,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和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縣政府外聘的專家、律師組成。
第四條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縣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應具有豐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經驗、良好的法學理論素養(yǎng)及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專家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在所從事法學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yè) 影響力和實踐經驗;
(四)律師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和較強的專業(yè)能力,辦理過具有較大影響的訴訟案件,應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五)近5年內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者行業(yè)處分,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連續(xù)聘任。外聘的法律顧問人選實行差額推薦選拔,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推薦,報縣政府批準后,聘任為縣政府法律顧問。
第六條 法律顧問為縣政府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執(zhí)行和信訪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審查以縣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fā)性、群體性事件;
(七)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七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可以應邀列席或參加縣政府有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有關政府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誠信、正直、恪盡職守,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縣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時接受他人委托,辦理與縣政府有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三)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yè)務;
(四)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縣政府交辦的事務;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參加其他有損縣政府合法權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九條 外聘的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實行動態(tài)管理,縣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縣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經縣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報請縣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職業(yè)紀律被判處刑罰、處分或剝奪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專業(yè)資格、專業(yè)職稱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不按期限提供書面法律意見,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三)泄露因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縣政府利益的。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的質量、效率以及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考評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各鎮(zhèn)政府及縣直各單位的法律顧問聘任工作,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所需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并將選聘的情況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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