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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國土行政許可

發(fā)布時間:2017-11-28 瀏覽次數(shù):550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jù)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備注
項目 子項
1 行政許可 臨時用地(3公頃以下)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四十二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關單位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臨時用地3公頃以下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臨時用地批準書》;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 行政許可 使用集體未利用地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二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的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以聯(lián)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按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占地0.5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guī)定的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按照文件規(guī)定審查材料。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組卷手續(xù)并上報備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 行政許可 未利用地開墾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qū)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依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十八條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和漁業(yè)生產的,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批準:
(一)一次性開發(fā)土地10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4]14號)29、未利用地開墾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國土資源廳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按照文件規(guī)定審查材料。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組卷手續(xù)并上報備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 行政許可 采礦權審批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日頒布)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镜胤叫苑ㄒ?guī)】《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997年11月29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開采由國家審批并頒發(fā)采礦許可證以外的礦產資源,分別由省、市、縣地礦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規(guī)模為中型和開采菱鎂礦、錳、鉬、硼、玉石和滑石等礦產資源以及由外商投資企業(yè)開采的礦產資源,由省地礦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依法制作采礦權登記、轉讓、變更、延續(xù)保留許可、注銷通知并送達,公示許可結果。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采礦權人合理開發(fā)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huán)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 行政許可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二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的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以聯(lián)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按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占地0.5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guī)定的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臨時用地批準書》;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 行政許可 國有建設用地審批 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階段責任:初審符合要求的,實地踏勘、確認,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3.審批階段責任:政府審批后,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三十八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準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收益。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初審環(huán)節(jié)責任:材料審核(包括立項或備案材料,國有土地批文或權屬來源,縣政府相關批準租賃文件,租賃協(xié)議,用地單位及負責人相關材料)提出租賃、作價出資或都入股方案建議。
3.會議研究責任: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和縣土委會研究決定,簽訂協(xié)議。
4.供后監(jiān)管責任:向局執(zhí)法監(jiān)察部門移交租賃協(xié)議。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階段責任:初審符合要求的,實地踏勘、確認,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3.審批階段責任:政府審批后,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初審環(huán)節(jié)責任:材料審核(包括立項或備案材料,國有土地批文或權屬來源,縣政府相關批準文件,協(xié)議,用地單位及負責人相關材料)。
3.會議研究責任: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和縣土委會研究決定,簽訂協(xié)議。
4.供后監(jiān)管責任:向局執(zhí)法監(jiān)察部門移交出讓合同、協(xié)議。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頒布)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依法制作土地使用權登記、轉讓、變更、延續(xù)保留許可、注銷通知并送達,公示許可結果。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jù)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7 行政許可 農用地轉用組卷審查、組卷報批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按照文件規(guī)定審查材料。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組卷手續(xù)并上報備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8 行政許可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號)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三十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zhí)行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依法制作宅基地批復通知并送達,公示許可結果。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jù)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9 行政許可 臨時用地(3公頃以上)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四十二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關單位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臨時用地1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臨時用地1公頃以上3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三)臨時用地3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臨時用地批準書》;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0 行政許可 使用集體未利用地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二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的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以聯(lián)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按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占地0.5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占地0.5公頃以上1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前款規(guī)定的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按照文件規(guī)定審查材料。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組卷手續(xù)并上報備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1 行政許可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0.5公頃以上)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二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的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以聯(lián)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按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占地0.5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占地0.5公頃以上1公頃以下(含本數(sh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前款規(guī)定的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臨時用地批準書》;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2 行政許可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審批、農民建房使用集體農用地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號)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頒布)第三十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zhí)行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盤山縣政府實施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依法制作宅基地批復通知并送達,公示許可結果。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jù)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3 行政許可 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批 【行政法規(guī)】《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22號,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附件: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批(由市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批復》;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4 行政許可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1.礦區(qū)范圍劃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和合理開發(fā)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在劃定的礦區(qū)范圍內為本企業(yè)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qū)和勘查作業(yè)區(qū)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第十八條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的范圍、礦山企業(yè)礦區(qū)的范圍依法劃定后,由劃定礦區(qū)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礦山企業(yè)變更礦區(qū)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辦法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fā)采礦許可證。(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新設采礦權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第十六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guī)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fā)采礦許可證?!拘姓ㄒ?guī)】《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1998年2月12日頒布)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規(guī)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997年11月29日頒布)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規(guī)模為中型和開采菱鎂礦、錳、鉬、硼、玉石和滑石等礦產資源以及由外商投資企業(yè)開采的礦產資源,由省地礦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采礦權變更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第十八條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的范圍、礦山企業(yè)礦區(qū)的范圍依法劃定后,由劃定礦區(qū)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礦山企業(yè)變更礦區(qū)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辦法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fā)采礦許可證。(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采礦權延續(xù)登記 【行政法規(guī)】《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1998年2月12日頒布)第七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結社規(guī)模確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采礦權注銷登記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1994年3月26日頒布)
第三十二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xù)開采的狀態(tài),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編制礦山開采現(xiàn)狀報告及實測圖件;(二)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huán)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huán)境保護的有關費用。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班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xù)。(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5 行政許可 市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轉讓審批 【行政法規(guī)】《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1998年2月12日頒布)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fā)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予行政職權)。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6 行政許可 非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2010年5月9日頒布)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
附件1第91項非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經營許可下放至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向盤山縣賦權事項)
盤山縣國土資源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xiàn)場踏勘,會同相關科室會審.3.決定責任:審查通過后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督責任:(1)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行政許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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