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局
盤山縣國資局權責事項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jù)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和地址變更審批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jiān)督管理辦 法(暫行)的通知》(遼金[2009]68號) 第十一條 省政府國資局依照遼政發(fā)【2008】42號、遼政辦發(fā)【2008】81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yè)、變更和終止。關于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yè)、股權變更等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遼金辦發(fā)【2012】9號文件第三條,需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
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證據(jù)材料等),向縣國資局上報申報材料,經縣國資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國資局備案。 2.審查責任: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小額貸款公司名稱、地址變更條件的,按照相關程序做出初審意見;不具備條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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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小額貸款公司注銷審批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08】81號文件第五章監(jiān)管變更終止和風險防范 | 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證據(jù)材料等),向縣國資局上報申報材料,經縣國資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國資局備案。 2.審查責任: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注銷條件的,按照相關程序做出初審意見;不具備條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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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小額貸款公司代辦點審批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調整小額貸款公司審批方式等事項的通知(遼金辦發(fā)【2014】6號文件第四條將小貸公司國資局申請代辦點,由國資局審批并核發(fā)批復文件 | 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證據(jù)材料等),對申請材料要件齊全、內容合規(guī)的予以受理,對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2.審查責任:根據(jù)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批,并出具審批文件。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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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等營業(yè)場所的所有權、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核準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工作指引(試行)遼金辦【2008】11號根據(jù)《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遼政辦發(fā)【2008】81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指引如下第二條開業(yè)申請要件里的第13、14條,營業(yè)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yè)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 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證據(jù)材料等),向縣國資局上報申報材料,經縣國資局審查。 2.審查責任: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及現(xiàn)場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程序做出審批意見;不具備條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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