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教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盤山縣教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8版) | 備注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號,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附件“三、省教育廳”(二)第4項:中等職業(yè)技術專業(yè)學校設立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市級政府。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4〕30號) 附件1“三、省教育廳”(二)第1項: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層次、類別、舉辦終止。下放后實施機關:市、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 附件1第18項: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專業(yè)設置審核。下放后實施機關: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
盤山縣教育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現場核查;(3)專家委員會評議: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民辦學校辦學性質、條件等進行評議。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民辦學校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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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盤山縣教育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考核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材料送技術審查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教育局初教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考核的決定。未通過考核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通過考核的,頒發(fā)《免學、緩學的批準書》;及時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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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盤山縣教育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現場核查;(3)專家委員會評議: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民辦學校辦學性質、條件等進行評議。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民辦學校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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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校車使用許可 | 【行政法規(guī)】《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 第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2]75號) 第三條 縣(市、區(qū))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審查校車使用許可,根據當地政府批準決定核發(fā)校車標牌,審批校車駕駛資格。 |
盤山縣教育局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場檢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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