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權責事項目錄(2018年版)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jù)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造、報廢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9月25日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確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須按項目審批權限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按期補建或者按現(xiàn)行人民防空工程造價補償。 【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國人防辦字〔2001〕第210號) 第十八條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一)經國家批準建設的工程,由軍區(q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經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限期予以補建。 第二十一條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從嚴掌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報廢:(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二)工程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fā)〔2016〕48號) 第152項將“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審批”下放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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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程序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的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核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應派不少于2人核查;(3)聽取意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告知其權利。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依法批準,出具許可文件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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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1.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9月25日審議通過)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新建民用建筑計劃、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時,必須接受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審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確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間凈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規(guī)定標準的新建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網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達不到規(guī)定指標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質條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8〕4號) 第九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的,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理。規(guī)劃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規(guī)劃條件核發(fā)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fā)放。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yōu)惠條件?!疽?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十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46.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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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程序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核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應派不少于2人核查;(3)聽取意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告知其權利。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依法批準,出具審批文件。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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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2.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等條件限制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9月25日審議通過)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新建民用建筑計劃、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時,必須接受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審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確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間凈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規(guī)定標準的新建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網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達不到規(guī)定指標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質條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8〕4號) 第九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的,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理。規(guī)劃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規(guī)劃條件核發(fā)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fā)放。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yōu)惠條件?!疽?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十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46.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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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程序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核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應派不少于2人核查;(3)聽取意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告知其權利。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依法批準,出具審批文件。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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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3.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9月25日審議通過)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新建民用建筑計劃、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時,必須接受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審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確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間凈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規(guī)定標準的新建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網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達不到規(guī)定指標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質條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8〕4號) 第九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guī)定交納易地建設費的,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理。規(guī)劃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規(guī)劃條件核發(fā)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fā)放。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yōu)惠條件?!疽?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十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46.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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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程序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核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應派不少于2人核查;(3)聽取意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告知其權利。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依法批準,出具審批文件。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省委托市級人防部門負責 |
3 | 行政許可 | 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和修建地面設施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yè),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9月25日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確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和修建地面設施時,必須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十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47.在人防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修建地面設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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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初審經辦人員、經辦機構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逐級審查申請材料(包括《埋設管線修建地面設施申請表》、《拆除改造人防工程申請表》、施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代碼證、法人和代辦人身份證明、施工圖紙等)是否符合施工和拆除條件,并組織現(xiàn)場勘察。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出具《埋設管線修建地面設施批準書》、《改造、拆除人防工程批準書》。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在人防工程范圍內施工結束后,人防部門要對工程情況進行復核,確保人防工程不受影響。改造的人防工程要確保使用功能,拆除的人防工程要保證按價賠償。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td> | ||
4 | 行政確認 | 人民防空工程權屬確認 | 【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1998〕國人防辦字第21號)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能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是本行政區(qū)域人防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人防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資產統(tǒng)計、資產帳卡的建立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2008〕8號) 七依法落實人民防空經費、嚴格國有資產管理。(二十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使產權管理責任;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的義務,防空地下室的產權歸國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使產權管理責任,開發(fā)單位可優(yōu)先租賃使用,并按規(guī)定交納使用費(收費方式及標準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等核定),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出賣、抵壓及無償使用;集體或個人利用非國有資金(法律規(guī)定義務以外)投資建設的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優(yōu)惠政策的部分,產權歸國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產權管理,由經營部門有償使用。不論是何種產權性質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按人民防空工程要求進行維護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戰(zhàn)時或遇有突發(fā)事件時,一律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無條件征用。各類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人民防空工程產權證明,房產部門負責核發(fā)人民防空工程房屋所有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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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程序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的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核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應派不少于2人核查;(3)聽取意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告知其權利。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依法批準,出具許可文件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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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9月25日頒布) 第十一條不能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確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沈陽軍區(qū)、三省政府[2008]8號) 第十四條確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防辦審批,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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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責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的依據(jù)、范圍、條件、標準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2.審核責任:按規(guī)定的標準審核。 3.收繳責任:足額收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4.事后監(jiān)管理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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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為的處罰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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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怼⒒蛘咂渌块T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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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1.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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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怼⒒蛘咂渌块T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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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2.對不按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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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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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3.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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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4.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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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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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5.對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報設備設施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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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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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6.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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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怼⒒蛘咂渌块T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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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的處罰 | 7.對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 倒廢棄物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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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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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guī)定對重要經濟目標進行防護或者擅自拆改防護設備行為的處罰 | 無 | 【規(guī)章】《遼寧省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56號,2011年8月18日頒布) 第十八條未按規(guī)定對重要經濟目標進行防護或者擅自拆改防護設施設備的,由縣以上人民防空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因未按規(guī)定對重要經濟目標進行防護或者擅自拆改防護設施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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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里 賦權 |
9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防工程建設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建設單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30日頒布)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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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防工程建設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人防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30日頒布)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l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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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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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防工程建設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建設單位未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30日頒布)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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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怼⒒蛘咂渌块T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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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防工程建設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人防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30日頒布)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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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通過執(zhí)法舉報、日常巡查、上級交辦、下級報請?zhí)幚?、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需在7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予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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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權力 | 300萬元(含)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1998]21號) 第二十八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人防委字[1985]7號)文件和國家人防辦公室[1993]人防辦字第162號文件規(guī)定精神,人防工程價值在500萬元以(含)以上的人防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必須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上述價值以下的,由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和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目錄第三十二項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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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程序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核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應派不少于2人核查;(3)聽取意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告知其權利。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依法批準,出具審批文件。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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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權力 | 人民防空工程招投標管理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1991]117號) 第六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防辦公室負責本地區(qū)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二)監(jiān)督檢查人防工程招標投標,審查大中型人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4]14號) 省政府取消、調整的其他行政職權項目目錄第87條人民防空工程招投標管理下放至市級人防行政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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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對在建人防工程實施檢查。 2.審核責任:在建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是否組織了招投標、招投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3.決定責任:建設單位沒有組織了招投標、或招投標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告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按行政處罰程序執(zhí)行。 4.送達責任:送達或通知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申請人依法履行對應的義務。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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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權力 | 權限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和竣工驗收 | 無 | 【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2003]第18號)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lián)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jiān)督。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準或者不合格的,規(guī)劃部門不得發(fā)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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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初審經辦人員、經辦機構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逐級審查申請材料(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圖、具備人防工程審圖資質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設計審查意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項目所需材料為:繳費發(fā)票、完費證明等)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設計條件。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出具《人防工程防護設計審核確認書》,送達建設單位。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對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