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審計局行政強制清單
盤山縣審計局行政強制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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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主管部門 |
責任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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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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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強制 |
對被審計單位轉(zhuǎn)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等資料或轉(zhuǎn)移、隱匿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chǎn)的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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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0號,2021年10月23日修正) |
盤山縣審計局 |
1.決定責任:審計機關審計時,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轉(zhuǎn)移、隱匿資料或相關資產(chǎn),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有權采取封存資料和資產(chǎn)的行政強制措施。 2.審批責任: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采取封存、凍結(jié)資料或資產(chǎn),暫停撥付或停止使用款項。 3.告知責任:采取封存、凍結(jié)資料或資產(chǎn),暫停撥付或停止使用款項,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應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封存通知書,告知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在現(xiàn)場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處置責任: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查封時應使用封條,開列清單、由執(zhí)法人員簽字或加蓋公章。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或者擅自轉(zhuǎn)移、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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