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民政局行政處罰清單
盤山縣民政局行政處罰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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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shè)定依據(jù) |
主管部門 |
責任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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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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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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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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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社會團體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guān)國家機關(guān)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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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或被撤銷登記后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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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業(yè)務(wù)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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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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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guān)國家機關(guān)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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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wù)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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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擅自移動或損毀界樁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353號,2002年5月13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會同當?shù)卣嘘P(guān)部門實地調(diào)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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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改變行政區(qū)域界線畫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353號,2002年5月13日頒布) |
盤山縣民政局 |
1、受理責任:接到舉報或發(fā)現(xiàn)違反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改變行政區(qū)域界線畫法行為立即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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