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交通運輸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依據 |
檢查主體(含實施層級) |
檢查方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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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法規(guī) |
部委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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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公路保護狀況監(jiān)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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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公路條例》(2021年5月27日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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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路政執(zhí)法中隊) |
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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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出租汽車、城市公交相關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2023年8月21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五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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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將其作為經營延續(xù)、車輛更新和市場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信譽考核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部委規(guī)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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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交通運輸局(客運中隊) |
入企檢查路面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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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路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查(農村公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主席令第25號)(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第六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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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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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規(guī)章】《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號,2016年11月2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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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規(guī)章】《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2021年8月11日修正版) 第三條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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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交通運輸局(公路工程質量監(jiān)督中隊) |
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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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2023年8月21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五次修訂)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七次修正)根據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辦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八次修改 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某管理人員依法對道路運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被監(jiān)察對象應當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禮貌待人,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著制式服裝,并向當事人執(zhí)法證件。 |
【部委規(guī)章】《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兜缆肺kU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3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兜缆坟浳镞\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2號)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兜缆愤\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號)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fā)揮監(jiān)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yè)動態(tài)監(jiān)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yè)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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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交通運輸局(危貨執(zhí)法中隊) |
入企檢查現場勘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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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相關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2023年8月21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五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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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規(guī)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于2022年9月21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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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交通運輸局(駕培執(zhí)法中隊) |
入企檢查現場勘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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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相關行政監(jiān)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2023年8月21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五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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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七次修正)根據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辦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八次修改 |
【部委規(guī)章】《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4號)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fā)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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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交通運輸局(維修執(zhí)法中隊) |
入企檢查現場勘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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